申请人为什么要到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三个月科研工作?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4-25
考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学术水平、科研能力,是考察其是否符号博士学位条件的重要方面。一个博士学位获得者应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,学术思想敏锐、活跃,具有创新精神,能从事开创性工作。而这些方面的考察,必须在实际的科研工作中进行。因此,国家规定,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,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,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科学研究工作,并要在申请学位专业的授权点报告工作、接受质疑。科研工作结束后,要由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做出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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